企业实际税负不会增加
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营业税与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的范畴。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经营行为取得的营业额,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生产、流通以及提供服务等多个环节中产生的增值额,属于价外税。相较于营业税,其对我国税收制度可能产生的主要影响包括:
●流转税税制更加体现中性原则。通过逐环节征收、逐环节抵扣的形式,最终实现仅对最终消费者征税增值税的效果,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税收遵从度提高。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链将不再断裂。从微观层面而言,当企业接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将致力于确保能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在那些特别容易受到现金交易或暗箱交易影响的行业,基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业压力,税务合规性将会大幅提高。因此,从宏观层面来说,尽管这些变化在初期可能会降低税收收入,但长期来看,预期整体的税收收入会增加,而逃税行为会减少。
●税收管理要求更高。相较营业税而言,增值税税制对于申报和发票管理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发票违法行为甚至可以入刑。增值税税制下监管和稽查的方式也与营业税有所不同。
税制的改革,必然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结构的影响主要包括: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就销项税而言,如果企业提供的服务/销售的货物适用不同税率,需要进行准确的区分识别,并跟据不同的税率分别进行价税分离。进项税方面则需要根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和实际用途来判断是否可以抵扣以及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增值税的申报更加复杂。申报表更加复杂,且需要考虑营业税下不需要考虑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等因素。
●发票管理难度更高。进入增值税体系后,企业需要专人保管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保管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等。企业在使用、管理增值税发票过程中若存在违规的情况,可能会面临处罚甚至刑法。
营改增不仅会对企业的税收结构产生影响,还可能对企业的业务模式、定价体系、促销方式、供应商甄选机制、财务核算、合同管理、IT系统等产生广泛的影响,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准备以积极应对。营改增推广到全行业后,我国将成为增值税税基范围最广的国家。总体来看,在增值税改革全面实施后,短期内部分税率变化较大行业的税负可能会增加,但长期来看,企业税负将会减少。
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协会副主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桦宇:营业税往往是针对货物或服务的全部价款课征,所以增值税的课税方式更加合理,也更加公平,更能促进市场主体税负成本更低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消费税只针对特定消费品课征,此次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将成为我国流转税的最主要也是比重最大的税种。
对企业和行业而言,此次营改增不会造成实际税负的增加。首先,营改增是对原营业税进行的税种转换,在营改增制度设计时已经注重把握了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总体原则;其次,对由于一些技术和历史原因而造成营改增可能导致行业税负增加而在税收制度上无法安排的情形,事后会按照财政补贴的方式予以平衡,此种情况与2012年推动上海营改增试点时类似;再次,结合国务院简政放权和对企业整体减负的宏观政策来看,不仅是营改增领域,其他各税种税制改革也都体现了减税减负的基本理念。
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晶昕:目前,很多专家认为,实施营改增后,虽然理论测算施工企业的税负会减少,但是实际情况与理论测算有很大差距,实际施工企业的税负是大幅增加的。我们在研究后认为,只要根据计价规则计算出的税金金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金一致,那么营改增对企业的负担是没有影响的。
工程造价是依据计价规则计算形成的,在项目的计价规则中有税金的计算方法。在3%的营业税税率下,税金计算可得100万×3%=3万,计入总造价为103万;假设案例中营业税增加到10%税率后,工程计价规则的税金一项就随之改变,从3%变为10%,这样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也就变成了110万。施工企业营业税虽然由3%增加到10%是增加了税金金额,但对企业的税负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建筑企业向业主方索要工程款,3%时问业主拿103万,10%时问业主拿110万,看上去税金增加了,但施工方也向业主方多收了这8万。
不同行业对营改增的期待
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增值税改革启动以来,受到了各行业纳税人的广泛关注。毕马威一直保持着与各行业企业、行业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各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营改增的期待。根据了解,企业对于营改增的期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期待政策足够细化明确。我国实施营改增的准备时间远少于国际标准。同时考虑到目前仍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的行业复杂性,以及许多关键的商业决策和系统改造细节仍未明确,因此更加细化、明确的政策将有助于企业顺利完成营改增。
●期望出台相应的过渡政策。对于房地产、建筑等项目/合同时间跨度大、周期长的行业,明确的过渡政策将有助于企业实现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平稳过渡。
●期待营改增政策公布后,财税部门可提供统一的税务指导,确保各地税务机关操作一致性。这对目前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的行业,特别是对在全国各地设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大型集团公司(如大型银行、保险公司等)统一进行营改增准备工作和税务筹划工作,非常重要。
●期待政策维护税负公平,并有助于保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对企业影响深远,企业普遍期待税制改革不对其经营模式产生重大的影响,期待政策维护税负公平,并且通过与国际税制的进一步接轨,保持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协会副主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桦宇:不管是哪一个行业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负责人或者企业经营者,都有两个基本趋同的期待或愿望:一是希望本行业企业的整体税负减少或至少不增加;二是希望此次营改增不会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带来更多利好并造成更多良性示范效应。以建筑业为例,在操作规则上,至少有以下几个期待:
●一是消除重复征税和完善抵扣链条。建筑企业如果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向下游企业收取销项税额;与此同时,建筑企业本身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仅按本环节增值额缴纳税款。如此,建筑行业税收负担将会有所降低。
●二是合理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工程前期投入多而收入少,营改增后会导致企业几乎无税可缴;而在工程集中结算时,优惠会出现集中缴纳增值税情形,将在短期内造成企业资金较为紧张。
●三是解决营改增施行前的业务抵扣问题。建筑业承包项目工期一般比较长,如果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事项在营改增施行之前发生,因当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而相关的收入发生在营改增施行之后,按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建筑企业的税负将大大增加。
房地产和建筑行业受影响最大
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于各行业企业来讲,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营改增政策会考虑到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的不同的特点,力争税负公平,但由于行业固有的一些特点和政策的全局性视角,因此,各行业可能会受到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影响。具体来说:
房地产与建筑业
房地产与建筑业是本次营改增全面实施过程中税率变化较大的行业,由原来营业税5%/3%的税率,改为增值税11%的税率。由于不同企业在业务形态,收入、支出比例,客户、供应商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其税负、利润水平甚至业务模式,采购模式均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譬如,房地产企业为缓解资金压力一般会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开始预售,而此时房屋工程往往还处于建设初期或中期,因此只能取得小部分进项税,大部分的进项税需要等到项目竣工结算后才能取得。营业税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改增后,由于税率大幅上升,如果延用该处理将会增大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将造成销项与进项不匹配的问题,导致进项税额长期留抵,最终可能成为房地产企业的成本。
再譬如以出租为主要业态的房地产企业主要通过租金形式分期收回房地产开发成本,因此开发阶段产生的大量进项税相较租金收入有限的销项税,而目前我国除了出口“免抵退”以外不存在普遍的留抵退税机制,因此这一类企业可能需要考量大量的留抵税额对企业资金管理的影响。此外,“甲供材”,“免租期”“车位赠送”等常见业务现象也可能受到增值税政策的影响而有所调整变化。
由于长期项目及合同的普遍存在是房地产及建筑业的一大特点,因此,财税部门可能考虑给予房地产与建筑业企业一段时间的过渡优惠政策,使其可以就现有项目/合同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在政策出台后第一时间内根据具体的政策内容搭建财务测算模型,并与上/下游企业沟通以了解其是否选择适用过渡优惠政策,以测算比较适用过渡优惠政策与否对本企业税负、利润、定价等多方面地财务影响,从而决定本企业是否选择适用过渡优惠政策。
生活服务业
生活服务业涵盖众多类型的企业,营改增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影响也有所不同。譬如,酒店业的系统和促销模式可能受到较大影响,餐饮业的业务模式和采购模式可能受到较大影响。此外,由于多档税率同时存在,很多生活服务业企业可能同时提供多档税率的服务及货物,这就要求企业准确确定不同税率对应的业务类型及销售额,对企业内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协会副主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王桦宇:从税制法理角度上讲,增值税比营业税更加合理,也更为公平。但开征增值税有一个基本的技术性前提,也即增值税链条完整性及可准确计量问题。目前展开的前期准备工作,应该说对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四大行业做了大量的调查和摸底工作,基础工作应该是比较牢靠的了。但是,任何的税收制度实施,包括此次最终的营改增方案落地,依然还是一种“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改革推进模式,也可能会出现一些“可能的问题”。
营改增对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四大行业会出现一些可能的相应影响。就建筑业而言,营改增可能在短期内会对建筑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劳动力成本不能进行抵扣、砂石混凝土的进项税率设计影响到抵扣幅度、项目方代替承包商采购原材料可能无法开具进项发票、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时点可能出现错配等等。就房地产业而言,则主要涉及土地成本能否抵扣、土地成本如何抵扣、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建筑工程分包安排有无限制等等。
目前,生活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营改增之后,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定在6%,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参照3%的税负,小微企业税负会明显降低;而一般纳税人的6%税率虽然相比以前5%的营业税有所提高,但由于可以采取进项抵扣,税负也不一定就会上升。
总体上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很可能是此次营改增改革中影响较为明显的行业。不过,从长远看,营改增一方面有助于减少重复计税从而减轻全社会税收负担,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快服务业分工,改善产业升级。营改增的实施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也需要一段时间磨合,最终出台的营改增方案中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一些过渡性的安排或变通措施。
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晶昕:针对建筑行业,从营业税3%到增值税11%的“飞跃”可能对大多数的建筑企业来说是极为头疼的,许多参与了建筑行业营改增调研的企业都发出过他们的声音,建议营改增后将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降低到8%左右,不然施工企业税负将大幅增加。但我们的课题组确认为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11%不宜再低。
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1%,但采购的大部分材料的税率是17%。建筑业任何一个项目都是由是人工、材料、机械组成的。企业税负中,人工是不存在抵扣项的;材料部分大多的可抵扣税率都是17%,3%征收率占少数;而机械也有17%、11%等不同可抵扣率。
假设有一项成本是100万(已除税)的工程,则其销项税为11万,其中有70%的部分是可以抵扣的(30%是人工不能抵扣),且将综合抵扣率设为是16%,那么取得进项税额为70万×16%=11.2万,销项税11万-进项税11.2万=-0.2万(应纳税额),在此情况下,尽管这家企业的应纳税额为0,但仍有0.2万元留抵拿不回来。如果把建筑业的增值税率降到8%,那在这个项目上就会产生8万-11.2万=3.2万的差距。从这个角度看,我觉得11%的税率是合适的。
高筑墙 广积粮 迎“五一”
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营改增实施时间表显示,企业应对改革的准备时间将小于两个月,这对尚未改革的各行业提出了很大挑战。企业进行营改增落地实施需要在满足基本需求。(即“账能记,税能报,票能开”)的基础上,向操作需求及优化需求延展,即对业务流程、采购体系、IT系统、产品定价、法律合同乃至经营模式进行全方面梳理与更新。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营改增:
价税分离,关注利润和流转税税负变化
营改增后,企业必须设置相应的增值税核算科目,对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价税分离。就收入而言,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收入即为营业税税基。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要将增值税向下一环节转嫁才能维持收入水平不变。就成本而言,营业税税制下采购的服务成本为价税合计数。营改增后,同样需要对采购价进行价税分离,一部分确认为采购成本计入损益表,另一部分确认为进项税额计入资产负债表。
梳理业务,确认收入性质,增加增值税风险控制点
营改增后,不再按行业统一适用单一的营业税税率,同一个企业可能需要就其提供的不同服务和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征收方式。这就需要企业从增值税角度进行全面的产品梳理,确认其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性质,了解定价原则以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及其剥离;对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以识别营改增在运营、税务申报、发票管理、合同条款等方面的需求点与风险点,以便在过渡至增值税体制后,最大程度地实现税务合规。
系统改造
营改增不仅仅对企业的税负带来重要影响,同时也会对企业的信息系统带来挑战。如何确定系统改造需求是营改增试点企业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譬如系统中哪些模块需要进行改造、如何进行改造、如何保证改造后系统的准确性。由于营改增留给企业准备的时间非常有限,企业应当及时开始进行业务流程梳理、确定系统改造需求书,并且借助中介机构的服务,尽快完成系统改造。
审阅合同条款、调整定价
营改增试点企业需要审阅相关业务和采购合同,确保其合同条款给予相应的议价权利,考虑了可能的增值税风险,并包括了完善的增值税条款。例如,营改增对房地产业合同定价的影响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进行全面的培训
营改增不仅仅会对财务部门与税务部门产生影响,其与业务部门、法律部门、管理层等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在未来的一个多月中,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全面的培训,使得各部门均认识到营改增对其的影响,传达识别的增值税风险控制点,并及时落实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企业营改增的过程中,财务人员是最关键的一环,需要学习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特别是应当注意增值税体系与之前营业税体系的区别。财务人员应当对自己企业的产品及业务流程有更好更深的了解,以确定各项业务适用的税率。与此同时,财务人员也应当了解增值税具体的申报流程及要求,并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协会副主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桦宇:首先,应该积极跟进、了解和学习关的营改增最新政策。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要第一时间掌握新政策可能的变动以及政府官方的各类解读和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另外,非增值税纳税单位的市场主体财务主管还应尽快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票控税”的管理理念,并及时、熟练掌握相关税务软件的使用,避免发生发票和税务上的违法违规事宜。
其次,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企业特征来对本企业的产品定价方式、商务合同约定、业务流程安排和供应链构建乃至经营模式架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一是在产品定价方式上,通过价税分离的安排适当调整价格组成,并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明确是否含税。二是在商务合同约定上,考察相对方在营改增过程中的损益情况,增加更多的与营改增有关事项的议价空间,以合理增加利润。三是在业务流程安排上,根据是否可以作为进行税额抵扣相应梳理和归并业务类型,确认收入性质,在税务合规基础上增加节税安排的可能。四是尽可能利用过渡政策,及时掌握并有效使用政府对房地产业等冲击较大的行业的特殊政策措施,顺利渡过过渡期。
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晶昕:无论怎样,对于建筑业来说,营改增始终是一件大事。在国家大力推行营改增,实现行业结构性减税的今天,还在继续讨论是不是要营改增是没有意义的,只有积极准备和应对,及早对企业的运行情况和业务构成进行分析和测算,根据营改增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才能早日占领竞争的高低,创造有利的条件。
我们已经配合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完成了相应费率等的基本测算。根据我们的了解,对于上海来说,在5月1日前完成营改增工程计价的调整,应该不是问题。但是对于其他省市来说,由于他们的定额计价方式可能与上海不同,短时间内要把原来的定额计价规则根据增值税下的计价规则进行全方位调整,这个工作量就会非常巨大,面临的挑战也比较艰巨。
行业性的“淘汰”不会出现
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从已进行试点行业的经验来看,增值税改革也可能会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和冲击,但这同时是加强和优化企业业务、财务及税务管理的绝佳契机。因而,我认为并不预期会出现大范围或行业性的“淘汰”。增值税作为较营业税而言更为中性的税制,从增值税原理而言,是对市场行为起到“规范”作用,原先那些依赖不合规操作生存的企业则可能被淘汰。
“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种变化,可能对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的运营管理和业务模式产生重大的影响,受影响部门除了税务和财务部门,还包括业务部门、采购部门、法律部门、IT部门等。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应当重视营改增可能带来的影响,重新审视业务安排,并规范采购渠道,通过合规方式最大限度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举例而言,一些中小型房地产、建筑企业采用个人垫付报销的方式采购原材料,在增值税改革之后,尽管个人可能在报销时向公司内部财务部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缺乏“公对公”的采购合同,这种采购方式存在监管盲点,可能受到税局质疑,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因而企业应当尽量避免采用此类的采购模式。
房地产企业还应从增值税的角度审视经营模式,识别风险点,通过完善合同、系统、内部工作流程等方式提前准备确保平稳过渡,实施营改增之后,还应该持续通过进销项管理,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等提高内部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协会副主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桦宇:对于地产和建筑行业而言,营改增会对全行业造成较大的影响。对于一些财务不太规范、特别是无法提供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小规模建筑企业而言,可能会导致更大的冲击,甚至会有部分小规模的建筑企业出现倒闭的可能性,因为作为上游的地产企业需要进项税额来进行抵扣,而无形中在市场中对本身微利的建筑行业形成了排挤效应。
在迎接全面营改增的挑战方面,地产行业和建筑行业具有一定的同质性,比如,需要全面梳理、修订和整合业务模式、商务合同和产业链形态,在财务会计和节税安排上需要因应营改增带来的技术要求,以及尽可能地实现税负向上游或下游企业转移。总的来说,无论是地产企业还是建筑企业,都需要密切关注此次全面营改增政策细则的出台进展,进行针对性地分析并研议可行的应对措施。
从工程造价角度看“建筑业”营改增
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晶昕:我专注于建筑行业,所以只对建筑企业发表一点看法。建筑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工程周期往往会延续很多年,这些横跨营改增前后的项目又该如何缴纳税金?
甲供材VS乙供材——全面营改增不仅仅是对建筑企业财务部门的考验,也可能会形成施工单位和业主博弈。例如甲供材问题就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之一。
政策中对于甲供的规定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除此之外就再也没有其他对甲供的细则规定了。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甲供之后,施工企业选择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另一种可能是仍采用一般纳税方法,那么这两种方法会带来什么样的不同影响?
第一种情况,施工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甲方采购材料拿到17%的进项税,可以用来抵扣,如果乙供,甲方拿不到任何抵扣,因此很明显采用甲供材方式给甲方更大的好处,甲方会倾向于多使用甲供材。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施工企业采用一般纳税法,如果甲供材料则假设甲方采购材料117万(包含17%进项税),则取得17万可抵扣额,如果乙供,则取得11万可抵扣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的特点,对于甲方来说,两者是结果是一样的,但对于现金流来说,甲供材料还比乙供多占用了6万元的资金,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甲供料对甲方是不合算的。因此在政策实际实施时,到底采用哪种方案将成为甲方和施工企业的博弈要点之一。
新项目VS老项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对新老项目的划分也做了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我认为细则对新老项目的划分规定会对工程造价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在4月20日完成公开招标并在4月28日签订了施工合同,注明开工日期是5月份,则按本规定是属于新项目,新项目应按增值税下的计价体系来完成,但是原来的招标都是基于营业税下的计价体系,那如何进行转换会成为一个难题。即便定了转换的方法,但是鉴于合同是4月28日签订的,改变单价组成是不是属于违反了合同法尚待商榷。
我认为可能比较合理的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应以哪个文件最终确定了计价方式则应按这个文件的确定时间来作为新老项目的划分界限。常规来讲,中标通知书是确定中标的依据,根据目前的通行做法,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则是承诺。因此,以中标通知书的时间来确定新老项目的划分可能会避免前文所述的尴尬,在没有中标通知的案例里可以采用合同的签订时间,因为其也是确定该项目工程计价依据的法律文件。
当然,对于新老项目的划分一定是以现有的规定为准,在规定没有改变之前,仍应按此操作,带来的操作上的问题是不是还有会补充的细则或规定,非常值得期盼。
迈出税收全面电子化的关键一步
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2016年5月1日之后,我国将采用统一的增值税制度,隐瞒交易造成的偷漏税行为会相应减少,客观上提高了政府税收征管能力。在未全面实施营改增前,营业税纳税企业没有动力就其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索取发票,同样地,增值税纳税人在接受营业税纳税企业提供的服务时也无法索取发票。但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整个交易链条会被打通,每个增值税纳税人都会积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行进项税抵扣,相关税务遵从行为会得到加强。通过隐瞒交易偷漏税的行为很可能会随着税制改革大幅减少。
我国的税收征管目前仍采用“以票控税”的方式,营改增是税收电子化的有力催化剂,特别是将开票量巨大的金融行业纳入到营改增范围内,加速了我国税收电子化的进程:发票认证已迈向自动化,省去印制、领购、保管等成本;已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推广试点,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人可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金税三期系统为纳税人带来更多便利,如支持实时上传、离线开票、实时扣款、发票验旧及验旧查询等。同时,税收电子化可以减少发票印制成本、企业机关管理发票成本,提高发票稽核比对效率,税务机关也可以更高效地通过企业发票相关情况识别异常交易、加强税收监管。
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协会副主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桦宇:为减轻纳税人办税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国税总局已在宁波市开展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试点。2016年2月4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7号),自2016年3月1日起,取消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认证,改成网络免扫描认证服务。电子发票的导入,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全面营改增铺路,实现全行业、全领域和全环节的“360度无死角”税控管理。
此次四大行业营改增后,随着硬软件设备的进一步更新,未来企业将有可能无需购买认证设备、无需安排专职人员,税收征管成本将大大降低。如果未来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那么中国发票管理亦将发生里程碑式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