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现代金报(宁波)
刘某和田某曾是好朋友,10年前,两人共同成立A公司,刘某和田某分别拥有40%和60%的股份。2014年9月,经协商,刘某把自己40%的股权转让给田某,股权转让后,田某没有按期把转让费交给刘某,刘某把田某告上镇海法院。
然而在法院庭审中,却出现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转让款为48万,一份为20万。孰真孰假?镇海法院审理了这起因阴阳合同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通讯员 梁彬 罗成庆 记者 叶萌茗
为逃个税签阴阳合同
因为要做别的生意,刘某把自己40%的股权转让给田某,两人对公司账务进行盘点,刘某40%股权认定为48万元。
因为股权转让会产生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为逃避税务,刘某和田某商量,于2014年10月25日签了两份协议:一份转让费用为48万,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另一份转让费为20万,于2015年3月31日前付清。两人签好后,带着20万的那份协议拿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然而到了最后付款期限,田某只付了5万元,刘某多次催促,被以各种理由推脱,更让他想不到的是,田某居然说只认在市场监督局备案的20万的协议,那才是有效的协议。
刘某觉得自己吃了哑巴亏,把田某告上法院。
昔日伙伴对簿公堂
近日,镇海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上,刘某出示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上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48万,田某承认自己签过这份协议,但是说这份协议已经作废。
同时,田某出示了另一份协议,协议上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0万,这份协议加盖有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证明专用章,并说明这份协议由工商登记在册,并强调这才是生效的协议。
对这份协议,刘某的解释是当时为了少交税,补充签的,仅用于登记备案的。
孰真孰假?法官从细节中看出猫腻。
第一,两份协议落款为同一日期,刘某同意转让价格下浮28万,下浮近60%,这不符合常理;
第二,刘某提供的一张股权转让时的结算清单上写着:交田某注册资金30万,刘某代公司向他人还款等事项,共计48.52万元,且有田某签字,而这个金额与48万的协议较为符合,同时刘某对相关资金来去有较为清晰的表述,田某则无法自圆其说。
由此,法官断定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才是双方真实协议,并判决田某10日内履行未支付的43万元转让款。
[法官说案]
别为了小便宜吃大亏
合同又称协议,绝大多数经济合同都会涉及纳税义务,而有部分签约人选择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纳税义务或降低税负。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一桩交易签订两份协议,一份桌下协议即阴合同,约定真实交易对价、双方权利义务等,而另一份是桌上协议也称阳合同,交由政府部门或相关权利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本案中,由于签订阴阳合同的一方翻脸,另一方不得不通过打官司来解决,还好案情较为简单,处理起来也相对简单,如果案情复杂,双方将会有不同程度的损失。
另外,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别因贪小便宜吃了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