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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发布者:tongran      发布时间:2015/2/11      点击数:8319

本报讯 昨天上午,记者从嘉兴市国税稽查局获悉,2014年以来,我市国税稽查部门查处了多家企业涉及从交易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涉税案件,案件呈高发趋势。

据悉,在接到国税部门的查处后,我市一家电子科技公司感到十分委屈。原来,这家电子科技公司从网上联系了一家外地公司购进原材料,对方推销员上门开票。

由于推销员不能直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向该电子科技公司提供了第三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无形中进行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此,该电子科技公司需补交已抵扣的20多万元增值税。

嘉兴市国税稽查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收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真实的财务凭证入账,无法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额。

在近期国税部门查处的几起案件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这也与不法分子走上“专业化”的道路有关。目前,一些公司的推销员常以电话谈业务的形式,以销售加工原料为由头,利用企业甄别意识不强的弱点,用第三方虚开发票进行非法牟利。

嘉兴市国税稽查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那么,该如何正确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虚开?工作人员表示,在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企业应及时查看票面信息,核对开票方、开具项目与实际交易情况是否相符,尤其注意核查交易合同的盖章和营业执照的名称,确保与增值税发票的抬头一致,慎防收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来源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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