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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关注点

发布者:tongran      发布时间:2017/2/24      点击数:4917

2017-02-23

周梅锋

思迈特论坛

为便于大家更好地开展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笔者对过去一年出台的、重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梳理、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15年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先后出台,修订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自201611日起实施。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可重点关注。

一是研发活动范围的变化。原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领域范围。而新政策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了不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因此,在进行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不再受上述两个领域范围的限制,只要不属于新政策所列的研发活动负面清单的范围,即可享受优惠。

二是适用行业的变化。原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但新政策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对适用行业进行了限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在进行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得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存在多业经营情况的,应按照97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以此为基础确定是否属于上述六个行业,进而判断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是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的变化。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在总体上扩大了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同时用于研发活动、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其折旧摊销费用应按照规定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合理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另一方面是加计扣除范围中新增了其他费用,并对其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企业可根据97号公告推导的公式计算限额,进而确定可加计扣除金额。

此外,新政策还结合原政策执行情况,对部分政策口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一方面明确了在研发过程中取得的特殊收入应按规定扣减研发费用;另一方面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四是委托研发要求的变化。原政策明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方可就属于归集范围内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新政策明确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方以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此外,新政策还规定了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是核算要求的变化。原政策要求企业对研发费用专账管理,新政策调整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并明确了辅助账参照样式。企业可参照辅助账样式编制辅助账,汇总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先后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技术领域以及管理方式进行了全面的修正。通过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企业在进行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资格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2017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2016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按照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二是自我检查2014年、2015年、2016年(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32号文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可能导致有关部门提请认定机构复核,进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是按照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是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且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已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如在20175月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照25%的税率汇算清缴,补缴税款。

三、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文件,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在行政审批取消之前,获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资格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为解决后行政审批时代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该文件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下发,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需对照49号文列明的条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尤其是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往采取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方式,没有详细具体的条件,但此次49号文列明了详细条件,供企业自行判断。

二是2016年度需要履行备案手续。49号文下发后,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也不适用定期减免税在优惠期内一次性备案的方式,需每年报送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留存备案资料。因此,无论企业在以前年度是否办理了备案,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需办理备案。

三是研发费用按正确口径执行。各优惠条件中涉及的研发费用口径按照119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是掌握好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时点。税务机关分别在每年320日前、620日前转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核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两个月内反馈复核结果,其中第一批复核结果在汇算清缴前反馈。如复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需按规定补缴税款,超过汇算清缴期的,还需缴纳滞纳金。因此企业不确定是否符合条件的,为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建议将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时点提前至320日之前,确保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获得反馈结果,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产生滞纳金。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规定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条件之一是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2016年度,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的区域和业务领域都得到进一步扩展:

一是将沈阳、长春、南通、镇江、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南宁、乌鲁木齐、青岛、宁波和郑州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纳入到享受优惠区域范围内,即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16年度起可以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实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的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具体管理办法由示范城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上述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关注相关部门的信息,及时通过认定,获得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并自201611日起执行。因此,企业2016年从事符合条件的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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