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资格认定变更: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3.退(免)税申报: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2014年4月18日前)。
4.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在2014年4月18日前,如果2013年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2014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并提供退(免)税申报凭证及数据。
5.放弃退(免)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6.免税申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7.放弃免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8.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帐)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