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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报关单改版引伸的海关审价

发布者:tongran      发布时间:2016/4/5      点击数:5172

 

(一)、“特殊关系确认”

近期物流圈最热门的话题莫过于海关将对进出口报关单及备案清单进行较大幅度的改版,除了删除部分失效项外,尤其重要的是增加了协助海关审定货物完税价格的填报项,其中包括“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申报,那从我们关务的角度看这些修改项背后真实用意何在呢?相信这也是众多企业关注的问题。

那海关为何要增加“特殊关系确认”项呢?

众所周知,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估价时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客观、公平、统一”,在海关估价过程中最常用的估价方法是“成交价格法”,此方法运用的数据必须来源于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存在的真实数据,必须是可量化,因此企业在申报时必须提供进出口商对外实际签定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如果销售合同是真实且符合成交价格定义和条件的,海关则以其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实施估价,反之海关将使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在海关估价的公平原则上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买卖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在海关审价范畴中所认定的特殊关系为: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上述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那当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时海关就必然认定会影响成交价格吗?答案当然是“否”。如果企业能提供进口货物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以下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依据,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会考虑到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存的关联交易日益增多,但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本身并不一定说明该价格不能接受,海关在审核关联交易的申报价格时,不会简单的仅仅因为存在特殊关系就否定其成交价格。因此企业要想顺利通关,提供合规、足够的说明依据是重中之重。

(二)、“价格影响确认”

继海关审价“特殊关系确认”文章后,小编又对“价格影响确认”项进行了研究,在海关审价过程中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卖方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通过调整项目包含在被估货物的发票价格中;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以上四项条件看似简单,但运用到实际海关估价事宜中,很多企业还是不知道该如何理解和运用,那就让小编带大家来总结梳理。

(一)卖方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

在贸易往来中,买卖双方的销售行为将导致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是,如果仅部分所有权转移,其他一部分权利,如收益权、使用权还保留在国外卖方手中,则该销售就不符合海关估价管理意义上的销售。换言之,如果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受到限制,则可以认定买方支付了款项,但是没有获得完整的所有权,因为完整所有权中的使用权仍部分掌握在国外卖方手中,因此海关将认定其销售价格没有包含被估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如果货物的价格受到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影响,则可表明买卖双方在确定货物交易价格时,除了受到该货物品质、状态、价值等因素的影响外,买方还要另外承担其他义务,该义务对货物价格产生影响,交易价格已经不能真实地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海关认定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与被估货物本身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而是受到某些外部因素影响,因此,海关将不接受其交易价格。如果企业可以根据客观量化的数据消除该外部因素的影响,则海关可以将交易价格还原为原始成交价格,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通过调整项目包含在被估货物的发票价格中;

如果卖方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则可以认定买方支付了款项,但是也没有获得完整的所有权,因为完整所有权中的收益权仍部分掌握在国外卖方手中,交易价格针对的只是部分所有权的货物,而不是完整所有权的货物。如果存在上述两款情况,则可以认定即使存在销售行为,但是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完整转移,因此其成交价格海关不予接受。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特殊关系并不必然导致成交价格不能接受,关键在于特殊关系中,销售行为除了通常意义上的因素外,是否还受到特殊关系的影响。如果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视为非特殊关系方进行交易,则海关可以认定销售行为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否则,海关将认定特殊关系本身成为影响销售行为的一个因素,由于该因素的存在,销售行为已经不符合海关估价的公平交易原则,则海关不接受其交易结果。

综上所述,海关审价过程中对于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审核的四项条件,是为了实现销售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且销售行为导致所有权完整转移的目的。因此,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需要事先审核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海关成交价格审价原则,避免由于审价而影响通关速度。

(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全球产业分工细化情况日益显著,很多企业产品不在一个环节完成,而是由不同国家的不同工厂生产产品的不同部分,然后通过组装完成一个完整的成品,这种生产方式促使了特许权使用费的产生。

而对于企业来说关键问题在于大家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也无法区分何种情况需要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缴纳税费,因此出现了不少企业被海关追缴税款,也影响了企业的信用资质。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关键在于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

特许权使用费必须是由买方支付的,且尚未包括在有关价格中,如果特许权使用费不是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该费用就无须计入完税价格。

(二)与被估货物有关

在实际案例中要判断这项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通常我们应把握一项基本原则,进口企业是否可以无须购买特许权就可以得到货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以认定该特许权与被估货物无关,如果是否定的,那特许权就与货物有关。

(三)作为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

此项是判断该费用是否成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一部分的重要标准,这里所指的销售是指输入进口国的出口销售,因此有关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内转售该货物时引起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那如何认定特许权使用费与被估货物有关联,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因此各进口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条件就进口货物所涉及到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评估,如实向海关申报征税,以确保企业良好的信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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