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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雷军、周鸿祎都在说的期权税,到底是什么?

发布者:tongran      发布时间:2016/3/15      点击数:4369

 

众筹家

2016/03/14

对员工出售期权的收入征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饱受国内民营企业家的争议。继周鸿祎与雷军在众多场合公开呼吁对期权收入征税应给予优惠之后,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到要继续完善股权期权税收优惠政策和分红奖励办法,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

在人无股权不富的当下,手握股权似乎成为了普通老百姓发家致富的加速器。对于大部分普通投资者来说,进军二级市场炒A股、通过手持上市公司股票高抛低买的形式来获取投资回报是最常见的方式之一。然而,在如今A股一片衰鸿遍野阴霾的笼罩之下,如果你只是一名风险承受能力一般的普通上班族,或许选择一家有潜力的初创企业获取股票期权,不失为一种较为安全稳妥的投资方式之一。

股票期权是股权激励机制的核心价值所在

在详谈股票期权之前,有必要先向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简而言之就是企业为激励员工而设计的一整套完整的机制。在这套现代企业内部机制架构内,股票期权是最为常用的激励方式之一。除此之外,股权激励还包括虚拟股票、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和管理层收购等方式。本文主要讨论股票期权这种最为常见应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形式。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很显然,股票期权不仅存在于上市公司也同时存在于非上市公司,笔者在这里主要想讨论的是一些非上市互联网公司的股票期权行为。

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时,首先考虑的是收益潜力大受益对象最为广泛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如今的互联网公司已经得到广泛运用。股票期权对于企业在吸引核心人才与激发企业未来发展活力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股权激励机制价值的核心所在。

然而,附着在股票期权头上的个税就像是孙悟空头上紧箍咒,使得原本极具活力的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前景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

期权税收入过重掣肘初创企业快速发展

对于互联网创业公司而言,相较于名声赫赫的上市公司,企业员工更看重的是创业公司未来的成长空间以及蕴含的发展潜力。而对于非上次的初创企业而言,在企业初始阶段由于资金的紧缺无法在薪酬方面与上市公司相提并论。这时候,合理地运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手段不仅可以成功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还可以有效地留住企业内部的核心骨干员工,可谓“一箭双雕”。

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员工而言,股票期权都是一种“双赢”之势。令人诧异的是我国税法对员工出售期权的收入征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比如一家初创公司的员工因为接受了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数年之内都拿着较低的工资。随着公司一路发展到后来上市了,他们卖了期权赚一部分收入。但是这时候,国家却把期权收入和员工月工资收入加在一起,征收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

与之相比,在国内的股票市场上炒股赚到的钱倒是不征收税的。很显然,这种极其不合理的制度不仅打击了普通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也不利于初创企业的快速成长。因此,也受到包括周鸿祎在内的国内众多名营企业家的公开质疑。

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刻不容缓

相较于上市公司繁琐的股权激励计税方式,非上市公司的计税方式显得较为简单清晰。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对于股权激励,不管其体现的形式如何,其实质上都是因为员工因任职受雇获得的激励、奖励或者补偿,是一种非现金形式的所得形式,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美国是世界上实施股票期权制最早、最广泛的国家。为了配合股票期权制的推行,美国联邦税务法不仅将股票期权分为激励型与非激励型股票期权,而且还专门制定了美国AMT的最少纳税额规定的法规。相较而言,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规对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加以规定,也没有对其按照某种标准进行明确分类,仅仅是指出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应在行权及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时所取得的差额收益按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

在全面“双创”浪潮的袭转之下,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合伙人制,这样一来即便很多员工即使不能自己当老板,但是他们依然可以通过股票期权的方式参与企业的资本分享。在笔者看来,员工股票期权作为企业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种有效的薪酬制度,当务之急是设计一套完整可行的税收政策保障其广泛推广实施。

人生有两件事是逃脱不掉的,死亡和纳税。但愿在死亡来临之前,可以让真正为创业创新贡献力量的普通劳动者肩上的税收变得更少一点,这样似乎觉得离“中国梦”更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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