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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个税申报知识点“扫盲”

发布者:tongran      发布时间:2016/3/22      点击数:4993

        来源:南京日报

德国人文森特来华工作已满3年,目前是我市某合资制造企业的一名工程师。作为外籍人员,3年来他每月初都会准时前往当地的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他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的掌握不深不透,申报时总会出一些错误,费不少周折,这让他很苦恼。

其实,不只文森特有这样的苦恼。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外籍人员相继开始到我国工作生活。很多外籍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并不是特别熟悉,所以在实际操作时容易出错。本期《税务专版》特别整理了外籍个人税务申报的难点和易错点,帮助大家“扫盲”。

在华居住时间不同,纳税义务各不相同

南京某软件公司的德籍专家max,最近经公司财务部门提示他需要在3月底前进行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max欣然接受,但是他有疑问:为什么比他早一年来华的david同时还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个税申报。对于max高度的纳税遵从意识,税务人员给予超高评价。

税务人员解释,外籍个人年度申报与年所得12万元个税自行申报是两项不同的涉税事项。根据外籍人员税收管理的要求,办理任职登记的外籍人员,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也就是说无论外籍人员在华时间多久、是否是居民纳税人、年所得多少,只要办理了任职登记的,就要进行年度申报。这项规定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同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由于德籍专家max20157月来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因此无需进行年所得12万元申报。而他的同事david20149月来华且年所得超过12万元,因此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申报。

税务人员提醒,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与年所得12万元个税自行申报是两项不同的涉税事项,不能混淆,但是申报期都是每年的11日至331日。

化工园区地税局的调研显示,在华居住时间计算错误、收入申报不足、税前扣除项目凭证缺失等是外籍人员在个税申报中存在的最普遍的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籍人士在华居住时间长短不同,其纳税义务的轻重也各不相同。对在华居住时间分别连续在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内的外籍人员,国家依次免除了他们的部分纳税义务,其税负有较大差异。但是对上述时间段的计算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连续居住”,一个是“1个纳税年度”。即如果不是连续居住,纳税人就应分段计算居住时间;如果是跨年度居住,纳税人就应分年度计算居住时间。一些在华居住时间较短的外籍人员,由于对“连续居住”、“1个纳税年度”、“临时离境”等概念理解不准确,造成对时间段的计算和判定错误,导致纳税申报不准确。

对于在华居住时间较长的外籍人员,他们最容易犯的错误则是收入申报不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8号)的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由于外籍人员流动性强,国际兼职多,收入来源也多而且隐蔽性强,一些人由于以前年度的习惯而继续把一些应税所得当成免税所得来申报,从而导致申报不足的情况。

高淳开发区某企业与德国一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进口了一批设备。因设备需要安装、调试和维护,德国公司外派人员常驻高淳为该单位提供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调试人员工资由德国公司支付。近日,企业财务人员到地税局咨询,这些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的规定,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非赢利机构,通过在我国设立的固定基地或场所从事业务活动,除为该机构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外,应认为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

对于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为常设机构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或“受雇所得”)条款和相关国内税法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涉及为缔约国对方政府提供服务的,按照税收协定“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确定征免税。纳税人认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仅为总机构提供准备性、辅助性服务,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由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因此,该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对于该调试人员取得的工资应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或“受雇所得”)条款和相关国内税法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未构成常设机构,则应根据居住天数和境内、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否为常设机构纳税有差别

一家公司的李会计从同为会计的朋友处得知,该朋友所在的公司在申报个税时把公司给予外国同事的伙食补贴、子女教育补贴、安家费都给税前扣除了。李会计所在的公司也有一位是来自美国的,但这些费用她在计算个税时都没有扣除过。她听朋友这么一说,不知是否真的可以扣除?如何扣除?要具备什么条件或手续?她专程到地税局咨询此事。

税务人员告诉李会计,根据《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李会计听了解释后松了一口气说,公司是每月以现金方式给外籍同事上述补贴的,所以她一并作为收入代扣代缴其个税,这种做法是对的。

税务机关提醒,李会计公司同事的这些补贴,如果是公司让外籍同事提供有效凭证,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那么这些补贴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属于合理范围内的也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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