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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审批宜分离:实行负面清单是简政放权最高境界

发布者:tongran      发布时间:2017/1/9      点击数:3795

  1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并审议通过“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以优化市场环境。

  审批和监管,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其质量也直接影响市场经济运行质量。中国经济在向新的状态演化,呼唤新的监管思路。

  审批方面,总的方向已经很明确:简政放权。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它旨在优化经济运行环境,释放社会活力,继而培育新的经济形态。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的现代经济,尤其需要减少束缚和干涉。简政放权在李克强总理施政过程中是一以贯之的。2014年、2015年的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都研究了简政放权。2014年共开了40次常务会议,其中21次部署了“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的最高境界,就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其立意为“法无禁止皆可为”。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已经有了不少经验。此前李克强在一次振兴东北工作会议中也指出,东北地区要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在监管方面,此次会议提出了一些新颖的思路。会议确定,“十三五”期间,要着力营造“三个环境”。其中之一是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各地区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并不得要求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消费环境方面,提出“越是放开准入,越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总思路上,表述为“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回望近几年,监管体系改革脚步并不算快。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实现该目标,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也需加快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体制。当前,以放权为重点的政府职能转变已有重要突破,但市场监管的问题才刚开始破冰。

  审批与监管宜分开。我国的市场监管保持着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合为一体的突出特征,以行政审批取代监管的现象很常见。前置性审批过多不仅压抑市场活力,也无法保证事后监管有效。实际上,现代市场经济的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性质并不相同,事前的行政审批是政府的权力,需要依法界定权力清单;市场监管主要是事后监管,以法治监管为主。

  此前有论者建议:从国家层面调整监管权力结构,整合监管机构,组建综合性、权威性的市场监管机构。新组建的机构要作为执行机构依法设定,实行决策和执行严格分开的新体制,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一建议很值得考虑。

  具体而言,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是以事后监管为主的新体制,对于前置性的审批尽可能做到越少越好。

  审批监管相分离后,可以组建综合性监管机构。如金融监管可以从对金融机构本身的监管为主转变为对金融行为的监管为主,逐步由分业监管过渡到混业监管模式。

  长期看,特别重要的是要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的合力,换言之,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监管,而依靠社会力量实现社会共治。这是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的题中之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管要面对无数个市场主体,如果仅仅靠政府唱“独角戏”,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很难保证,成本也太高了。

2017-01-06 09:10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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