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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何确定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

发布者:shtongran      发布时间:2018/12/7      点击数:4112

案例:如何确定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报记者 胡海啸 通讯员 匡小弟 李杰

    合伙企业是当前税收征管的难点区域,其经营主体与所得税纳税主体相分离以及“先分后税”的税制设计特点,使得税务机关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构成及应纳税所得额数据往往难以准确掌握,少征漏征问题在合伙企业中较为常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几经尝试,找到了破解这一难题的路径。

    面对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构成及应纳税所得额数据难以准确掌握的征管问题,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经过摸索,从互联网络涉税信息抓取工具“爬虫”软件中得到灵感,利用该软件在全国星罗棋布的合伙企业中层层穿透,最终查找到了纳税主体为青岛注册公司制企业的多笔信息。青岛TD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TD)案是其中最典型的成功案例。

    网络信息抓取发现

    青岛TD直接间接投资外地多家合伙企业

    网络信息显示,青岛TD直接投资参伙无锡H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无锡HX),据此间接投资天津HJ1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津HJ1)和天津HJ2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津HJ2),进而延伸到间接投资HY(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HY天津)。天津这3家合伙企业参与了多家企业IPO,并通过减持获得了巨额投资收益。

    从分析情况看,青岛TD参伙合伙企业无锡HX,而无锡HX几乎全部利润来源于最终的经营主体,包括天津HJ1、天津HJ2HY天津等合伙企业。

    青岛TD投资入伙有限合伙企业

    如何界定其企业所得税纳税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青岛TD投资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来看,一方面,青岛TD是无锡HX的法人合伙人,应作为该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另一方面,由于天津HJ1、天津HJ2HY天津这3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由无锡HX等有限合伙企业构成,按照穿透规则,这一层面的合伙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也要由青岛TD这一层级的法人合伙人来承担。

    青岛TD投资入伙有限合伙企业

    如何明确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产生思路?

    稽查部门发现,对于投资入伙有限合伙企业,青岛TD的税务处理方式是将历次收到的无锡HX返还款项1100余万元全额冲减长期投资,其依据是合伙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即合伙企业向合伙人返还款项,其构成依次为本金和利润。

    显然,青岛TD的这一税务处理方式有违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其中,“先分”是指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而不论是否实际分配,也不是税后利润之分配。

    青岛TD投资入伙有限合伙企业

    如何多层穿透测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所掌握情况,稽查部门向青岛TD讲解了有关规定,说明了其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测算思路,青岛TD对此没有异议。但难题接踵而至。

    依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显然,该文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法人合伙人的较为适用,数据来源比较直接,计算过程相对简单。但对于青岛TD投资入伙有限合伙企业这种需要多层穿透的情况来讲,测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难度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信息采集所限。由于检查所属期内青岛TD有关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其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率的计算都需要获取最终收入、成本以及其他支出数据,而合伙企业无锡HX那里主要反映所投资的天津HJ1、天津HJ2等项目的投资收益情况,显然这些数据不能满足有关精确计算的需要。

    二是测算过程复杂。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通常涉及多项因素,不同性质主体获取收益的形式差异较大,最终收益不是完全按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从而使得每一个合伙人实际获取收益的测算十分复杂。面对合伙企业的分配款项,有限合伙人无从知晓其具体计算过程,对于其中包含的投资成本返还和收益分配等如何构成,也不是很清晰。虽然负责合伙企业运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受托管理人掌握实情,但往往会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不提供。就本次青岛TD案件的检查情况来看,涉及无锡、天津等地的多家多层次合伙企业,其有关收益的具体计算过程的获取具有很大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由于青岛TD实行核定征收,比较理想的测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率的计算应穿透两层甚至三层合伙企业。为此,检查组函调了天津HJ1、天津HJ2HY天津等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料。

    从回函结果可以看出,青岛TD核定征收确定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两项数据,以合伙企业终端环节销售收入为基础,或者以其最终获取的分配数据(含成本返还和收益分配)为基础,差异并不大。同时,前者测算时不能完全按出资比例,还要考虑对普通合伙人以及受托管理人的回报(投资收益的20%甚至25%)等因素,进一步缩小了两项测算方法的结果差距。因而,从可操作性来讲,对于多层次架构的有限合伙企业,多层穿透至法人合伙人,如其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可以设计相对简单的测算方法。

    基于这一认识,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设计了简化方法,用以测算青岛TD来自于合伙企业无锡HX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两项数据。测算主要基于无锡HX各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披露内容:一是其自天津HJ1、天津HJ2HY天津收到的款项及构成情况(成本和收益);二是向各合伙人返还投资成本及收益的分配情况;三是本合伙企业的收入构成及应税所得情况。据此,可以测算包含青岛TD在内的各有限合伙人自无锡HX分配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数据,并结合其他业务开展情况,测算青岛TD投资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率两项数据。

这一揭开合伙企业纳税主体面纱的测算方法得到被查企业的认可,最终查补入库税款2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画上圆满句号。

点评:合伙企业税收监管亟待补漏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许文博

合伙企业在纳税主体、适用税种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等所得税要素方面,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不尽一致,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征管问题。近期,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对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案件的成功查办,发现了合伙企业税收监管方面的一些不足。

 一是监管责任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关系错位。目前,境内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的所得税涉税事项主要由其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管辖。但对于合伙企业而言,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其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无需监管。而作为纳税主体的合伙人,其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合伙企业(多数不在辖区内)是否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监管,结果形成了“能管的不需要管,需要管的不能管”的局面。为解决这一问题,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所属的两地税务机关应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和委托监管机制,但目前建立该机制尚未有明确依据。

二是涉税信息获取和传递渠道不通畅。由于多数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分属不同区域,其主管税务机关往往不知晓有关情况,对其申报的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是否依法足额计算无法核实。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借助自主开发的互联网络涉税信息抓取工具“爬虫”软件,精准捕捉到了有限合伙企业涉及青岛合伙人的信息。但作为涉及青岛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目前尚缺乏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或途径。

三是所得税涉税事项审定难度较大。由于前述原因,合伙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依法计算,即使合伙人提供了合伙企业财务报表,因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有关财务报表反映的利润情况与税法意义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能完全等同。事实上,由于合伙企业通常不出具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有对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和结果,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既不能也无法代行这一职责,只能以合伙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基础,对一些比较明显的税会差异项目作相应调整。但对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在操作上还缺乏有力手段支持,如一些需要深入复核的涉税事项,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通常无法调取合伙企业的资料进行核实。

这些问题都需要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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