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如何正确纳税申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李欣
印花税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小税种,小税种也有大问题。由于印花税的缴纳方式不同,纳税申报期限也不同,在纳税期限内,如果不能及时申报印花税,则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用好这项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在于弄清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笔者认为,做好印花税纳税申报须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四种缴纳方式
一是应税凭证贴花纳税。即由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缴纳。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要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粘贴使用印花税票纳税的,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二是大额税额开票征收。纳税人印花税应纳税额较大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以单笔开具缴款书缴纳。
三是频繁业务汇总申报。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四是难以计算的依法核定。纳税人不能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是典型的行为税,只要应税行为一发生,纳税义务就发生。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间就是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于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又在国内履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在国内使用的当天。当然,如果两头在外的合同,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五种纳税申报期限
印花税纳税义务确立后,不像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那样无论何种缴纳方式,都有着相对固定的申报纳税期限。不同缴纳方式的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各不相同,差异较大。
一般凭证即时贴花。采取粘贴印花税票方式缴纳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的当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不同的应纳税凭证,其书立或者领受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对于合同来说,其合同各方签字生效时间,即为合同书立时间;产权转移书据采取贴花方式缴纳的,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签订日期;对于应税证照来说,纳税人领受证照的时间即为领受时间;对于账簿凭证来说,一般是年初启用新账簿的时间为书立时间。简单地说,就是账簿凭证印花税以年为申报纳税期限,其他凭证、证照,以次为申报纳税期限。对于按次的,其纳税时间应为书立或领受的当日;以年为申报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应在次年设立新账簿的当日贴足印花税票并划销。
资金账簿按年计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一直存在争议。不仅如此,注册资本印花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也是纳税人容易弄错的事项。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汇总缴纳按月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规定,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但却没有规定汇总缴纳的申报期限,参考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在汇总申报缴纳月份的次月15日内申报。
国外合同使用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采取贴花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合同在国内使用的当天;采取汇总申报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汇总登记的次月15日内。
核定征收按月(季)申报。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