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的213号令,特许权使用费如果与进口货物相关,特许权使用费可能需要按照进口货物缴交进口税收。在海关估价程序中,只要存在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就需要证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进口该货物的条件,否则,海关就可以就特许权使用费计入有关进口产品的完税价格予以征税。实践中,许多海关还要求企业在提供数据、资料的同时,声明并承诺所提交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此外,海关限定提交材料的期限也比较短暂,对于海关的要求,企业可以考虑三个方面的应对措施。
一、界定提交数据资料的范围
海关在特许权估价启动之初,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往往很宽。对海关来说,这只是多一句话或者少一句话的问题,但对企业来说,提交材料范围意味着工作量上的巨大差异。因此,企业有必要首先对提交数据材料的范围依法提出抗辩。在我们所处理的一起估价案件中,海关要求企业提交十年来进口货物的材料,企业则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以海关稽查应以货物放行的三年之内为限的法律规定,与海关进行了沟通。该意见得到了海关的认可,从而将提交材料的范围从十年减少为三年,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负担。
二、不宜承诺所提交数据及资料的完整性
企业可以承诺所提供材料的来源以及客观性,但是承诺完整性,则风险很大。其一,数据资料的完整性本身的含义就并不明确,海关很可能予以任意解释;其二,在海关估价过程中,数据资料的完整性是相对于海关估价的目的而言的,海关更应该知晓所需资料的范围、内容,而不应由企业猜测所提供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程度;其三,企业作此承诺,万一文件资料事后被认为并不完整,企业可能承担补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对于海关的要求,需要专业人员仔细审视,慎重对待。企业仅能够承诺所提交数据及材料的客观来源,与该来源(如SAP)所载核对无异,但是企业无法确定该数据与资料的所谓完整性。如果海关一定要求作出完整性的承诺,企业在文字表述上应当有所保留,为所作出的承诺设定合理的限定条件。
三、企业应主动就关键问题提供说明与证据
企业不能仅仅被动地顺从海关的要求。在特许权使用费估价案件中,无论海关是否要求,企业必须主动寻找并向海关递交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证据,必须证明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不是该货物进口的条件等。比如,一个客户进口几百种零部件,海关提出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相关。要全部查明几百种零部件中是否含有专利、是否用专利方法制造,是一件耗时巨大的工作。企业应当首先找出某几种与特许权使用费明显不具有相关性的零部件向海关举证,赢得一些时间。这样做,既满足了海关关于举证期限的要求,也表明了企业的立场,避免海关以企业无异议为由认定所有的零部件均具有进口相关性。由于企业产品的巨大差异,每次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都是个性化的过程。除了以上所提及的三个要点外,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当更多关注自身产品的特殊性和贸易方式的特殊性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影响。
作者:赵德铭 王永亮来源:昊理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