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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渡陈仓”偷逃税款 恶意违法终吃恶果

发布者:tongran      发布时间:2015/12/22      点击数:4853

 

2015-12-18

来源:南方日报

近期,广州国税稽查部门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查处了一宗特大偷税案,涉案企业广州市长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和广州市致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晖公司”)采取私设内账的偷税手法实施账外经营,隐瞒收入金额合计8.8亿元。广州国税依法对上述两家公司作出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共计1.55亿元的税务处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经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3名相关涉案人员连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111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严厉地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一份协查函▶▷牵出巨额偷税案

广州市公安刑侦支队在查办增城某犯罪团伙专项行动中,发现长实、致晖公司存在巨额偷税的重大嫌疑,按照税警协作工作机制,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下简称“东区稽查局”)发函,要求协助侦查长实、致晖等公司的偷税行为。该局接到协查函后,迅速了解涉案企业情况,从税收征管资料、征管系统等软件中调取了上述两家公司的涉税信息等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分析,掌握了长实、致晖公司的基本情况。

长实、致晖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在增城新塘镇注册经营的制造、销售搅拌混凝土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0万元。李某(李氏兄弟犯罪团伙的核心人物)在20103月通过股权变动,正式入主控制长实、致晖公司的经营。两户企业增值税月均申报销售收入仅100万元左右。东区稽查局从疑点线索分析中发现,长实、致晖两家公司都是以生产预拌混凝土为主业,其上游企业包括水泥、沙石、添加剂等原料供应商,个体户居多,不提供发票。其下游业户包括道路等市政工程和各大楼盘,一般是承包工程的挂靠的施工队,不需要发票,账外经营的条件和空间较大。通过进一步的数据分析比对和情况摸查,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与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从而初步判定该两户企业存在重大偷税嫌疑,且偷税数额巨大。对此,东区稽查局迅速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和合作办案机制,对涉案企业进行立案稽查。

税警联手▶▷搜获关键证据

鉴于案情重大,东区稽查局与公安经侦人员组建了税警专案组,税警专案组通过多次沟通案情、交换意见后,决定发挥刑事侦查和税务稽查两翼协同办案的有利条件,明确整体办案思路。通过对案情线索的充分研究,确定联合采取突击入场行动。行动当天,专案组成功扣押涉案企业的大量账册资料。面对堆满两间房间的财务单证、电子计算机及送货单,专案小组夜以继日,连续作战,仔细清分出属于长实公司和致晖公司的送货单、凭证、账册和电脑资料,完成了整理、分类、筛选、统计、核对等工作。并对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业务员、财务人员开展询问,分头对部分客户进行外调。根据预拌混凝土有效运输时间不长的特点,专案组人员迅速在周边区域对有关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成功获取关键证据,确保了证据链条完整,为案件查处取得重大突破。

抽丝剥茧▶▷案情水落石出

专案小组从海量的资料中抽丝剥茧,梳理固定证据。在把握涉案企业真实交易的四个关键证据,即证实生产数据和发货数据的《送货单》,证实购销双方确认了真实交易及交易数据的《对账单》,反映该公司当期发生的总体销售收入情况的《应收汇总表》,证实取得收入有资金流入的《收款单证》的基础上逐步突破,从而证实了长实、致晖公司以“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手法隐瞒收入、逃避缴纳税款。表面上这两家公司均委托记账公司做账,用以应对日常的纳税申报等事项,造成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的假象。私底下却在某公路旁另找一房屋作为财务核算办公场所,另外聘请财务核算人员做内部账,并通过较为严密完整的“业务联系-数据核实-收取货款-账务处理”四大业务核算流程,以未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或他人账户收取货款,瞒天过海,实现瞒报收入,以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上述业务流程人员分工明晰,各司其职,其内部手续如联系客户、统计数据、收取货款、核对信息、确认账目等隐蔽而完备。经过税警联手数月周密查办,两家公司利用黑社会手段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并偷逃巨额税款的行为最终水落石出。

经查实,上述两家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合计金额达8.8亿元,已申报纳税的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10%左右,偷税比例接近90%。东区稽查局对两公司处以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共1.55亿元的税务处理,依法强制执行入库税款2400多万元,并以长实、致晖公司涉嫌触犯逃税罪移送公安机关,相关涉案人员被检察机关批捕,经人民法院判决相应有期徒刑。

专家点评

任何时候都不要逾越诚信纳税底线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上述两公司采取设立两套账册,账外经营的方式偷税,导致少缴税款。因此,税务机关对其偷税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理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构成逃税罪。此时,如果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或者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司法机关就应予立案追诉。因此,上述两公司偷逃税数额特别巨大,在没有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理应对上述两公司以及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有的纳税人在对待纳税义务时抱有可能不被查到的侥幸心理是产生涉税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在本案中,长实、致晖两家公司以生产预拌混凝土为主业,其上游企业原料供应商,个体户居多,不提供发票,其下游客户一般是承包工程的挂靠的施工队,也不需要发票,因而为其账外经营提供可乘之机。对纳税人而言,防范此类涉税法律风险,从消极的层面而言,唯一方法就是任何时候、任何环境和条件下,都必须不逾越依法诚信纳税这一底线。从积极的层面而言,应当逐步培养主动纳税,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意识。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教育、环保、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的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主要依赖于每一个纳税人按照量能课税的原则去纳税而聚集起来。在本案中,上述两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合计金额达8.8亿元,已申报纳税的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10%左右,偷税比例接近90%,的确是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一种表现。当一个纳税人存在这样的思想意识时,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迟早的事情,合乎必然的逻辑。而其结果不仅仅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将忍受税收“黑名单”制度的惩戒和“煎熬”。这样的教训值得我们所有的纳税人谨记。

案件警示

惩戒失信天网恢恢

此案是典型的账外经营偷税案。涉案企业设立两套账册,以私人账户收取货款,自以为内部核算严密,偷税手段隐蔽,但天网恢恢,终被税警联手查处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是较为常见的税收违法行为。有的企业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的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有的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有的甚至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逃税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也就是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规定,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案件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被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联合21个部门对公布的当事人联合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是广大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纳税人应珍视纳税信誉,通过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完善自身信用建设,争当诚信纳税的模范。国税部门也将继续加大对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震慑,通过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与有关部门一起筑牢惩戒失信、激励守信的防护网,为诚信纳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开路护航”。

撰文:穗国税宣

专家简介

袁森庚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教授,律师,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税务行政法教学和科研工作,出版专著三部,在《江苏社会科学》、《税务研究》等中文核心期刊以及省级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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